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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标的物交付之前(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什么承担)

在合同中,标的物是指合同双方买卖或转让的特定物品或服务。在标的物交付之前,对标的物可能发生的风险或损失,由谁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。

一、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承担

在标的物交付之前,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,风险承担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:

  1. 风险自始由出卖人承担
  2.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(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什么承担)

在买卖合同中,如果合同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前即灭失或毁损,风险由出卖人承担。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赔偿损失,买受人无须支付价款。

  1. 风险自一定时间起由买受人承担

合同可以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一定时间后(如自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货之日起),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。此时,如果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灭失或毁损,买受人仍须支付价款。

  1. 风险自买受人验收标的物时起由买受人承担

在买卖合同中,如果合同约定买受人必须验收标的物,则风险自买受人验收标的物时起由买受人承担。验收后,无论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的原因如何,买受人都要支付价款。

二、风险承担的例外情形

在以下情形下,出卖人仍然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:

  1. 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系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
  2. 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是因出卖人的保管不当造成的
  3. 合同另有约定的

三、风险转移后的处理

如果标的物在风险转移后灭失或毁损,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,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:

  1. 标的物灭失或毁损后,合同自动解除

如果合同约定标的物灭失或毁损后合同自动解除,则出卖人不再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,买受人也不再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。

  1. 标的物灭失或毁损后,合同继续履行

如果合同约定标的物灭失或毁损后合同继续履行,则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重新提供标的物,买受人也有义务支付价款。

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承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需要结合合同约定、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。在签订合同时,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条款,避免因风险承担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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